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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哪些情形可以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17-08-30 14:20:24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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