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起诉超时效,拜泉法院行政庭经书面审查,依法驳回了拜泉县某开发公司的起诉。
拜泉县某开发公司起诉称,2016年6月份,开发公司发现第三人张一、张二、张三、曹四的房屋产权证办理手续存在问题,虽然开发公司曾在拆迁房屋时到房产部门核实过该4人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但当时没有查询到产权登记档案,后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第三人取得现有的产权证依据的原始产权证有涂改痕迹,将原一层平房596.70平方米涂改为二层1160平方米的楼房,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12年月10月份与4位第三人签订《拆迁住宅房屋安置多层住宅楼房协议书》,此时即应对房屋现实状况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慎的核实,从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并收取第三人房屋产权证的事实看,开发公司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产权证登记的内容,而开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房屋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主张权利,视为对第三人房屋产权证合法性的认可。现开发公司诉讼来院,其所称的2016年6月份才知道第三人的产权登记证与原始产权档案内容不一致的事实,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起诉也超过法定期限2年且无正当理由,故驳回拜泉县某开发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