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辩护人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有些诉讼行为,比如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等,还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方能进行,但在辩护时,辩护人完全有权独立进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约束。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学科,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允许,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6)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律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诉方开展辩论等。
(7)经被告人同意,由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9)由拒绝辩护的权利。即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后,律师有权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