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玲、姜万付、丁德先、李会英【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21 09:56:27
闫玉玲、姜万付、丁德先、李会英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闫玉玲、姜万付、丁德先、李会英:本院受理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诉你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道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载体:人民法院报
刊登版面:第G9版
刊登日期:2014-06-28
上传日期:2014-06-28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