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今年5月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购买了海曙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中介工作人员陪同看房后,李女士与出卖人、某房产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当场交付了2万元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应于两周后支付首期购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合同约定,李女士和卖家都需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中介工作人员说,时间过去两周,可李女士始终没有出现。他们多次打电话催促,提醒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房款,但李女士都没有理会。
随着时间的流逝,中介给李女士发函,告知其如果不履行合同,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女士仍没有理睬。
损失定金还要承担4.2万元中介费
无奈之下,房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承担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中介费,共计4.2万元。这下,李女士傻眼了。
她说,签合同的时候有些冲动,没有考虑清楚。签完合同后不想买了,想着最多2万元定金没了。最后,李女士不但损失了2万元定金,还向中介支付了4.2万元中介费。
法官解释,此案主要涉及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房产中介机构在促成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应承担双方应支付的所有中介费,那么违约方应当支付双方的中介费。
当然,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