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并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用微信成功送达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因被告冯某外出打工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立案庭庭长李英华决定尝试用微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书记员电话联系后被告称其在大庆打工,单位不准请假,无法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且冯某经常更换住址,不能准确提供地址,也无法邮寄送达。李庭长在电话中询问冯某是否有微信并向其获取了微信号,在征得被告冯某同意用微信送达文书后,书记员用微信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冯某也予以回复,确保了诉讼文书切实送达至当事人。事后送达人员记录了收发微信账号、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微信送达的聊天记录截图保存,打印成纸质证据存卷备查。
近来,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外出打工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诉讼文书送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随着网络通讯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微信送达这一创新灵活的文书送达方式,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认可,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也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避免了审判资源的浪费,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这一举措值得推广和广泛应用。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我院结合实际情况,在原地址确认书上添加了部分内容。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四、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五、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该地址适用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并承诺如涉及法院诉讼的其他案件适用该地址。
为努力打破送达瓶颈,我院会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在解决送达难的路上,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