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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14 10:35:13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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