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是否可以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发布时间:2017-10-26 10:01:38


不可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