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11-20 08:32:40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不同意判处列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维持列刑判决的案件不再进行复核的情况,这种完全“合二为一”的做法不够慎重。
(3)依授权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列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或者复核后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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