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民间借贷中明确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时效。一般时效应为二年。
2.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对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但请求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起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无还款期限,但有借款日期的,借款日期可视为债权成立之日,出借人可以自债权成立之日随时请求借款人履行,但出借人应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的还款准备时间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但必要的准备时间究竟需要多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认识未必一致,具有不确定性。而时效的起算要求必须明确,如果有明确的准备期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还是应从明确履行期限到来开始起算时效。而必要的准备时间是在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务人最短的保护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间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依据“宽限期”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准备时间”即属于“宽限期”的性质。虽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其“要求履行”之日并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当“宽限期”届满时,即
“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时,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宽限期”的长短。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按照通常的交易准则、习惯及惯例,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公平确定。比如2万元的债务金额,“必要的准备时间”农村和城市准备时间不可能一样。每个地区可能还有差别。比如2天还,还是5天还。因此,宽限期一般掌握在2个月。除非情况紧急、债务人逃废债务证据确凿,否则,一般仍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从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这里的“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是指权利人基于随时履行原则,第一次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且义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形,而不包括“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的情形。比如,我向你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条,但没有还款时间。这时你就可以随时向我要这1万元钱,如果你今天要求我还款,当时被我拒绝,我说没钱还,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今天起算。
3.民间借贷中无借款日期、无还款期限的,如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条或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合同实质为无期限的合同;二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指权利被侵害不知道的情形。如权利人在1-18年任何一个时间已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了侵害,则此时效不适用20年的规定,而转为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规定或其他法定的特别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你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了,就从你知道的那一天开始起算一般诉讼时效,如你在18-20年知道的,就算转成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规定还是不能超出20年这一限制。比如第5年知道,从第5年开始起算时效,到期日为
第7年(5+2=7),如第19年知道,到期日为
第20年 (不能算作:19+2=21)。《民通意见(试行)》第167条作出了规定。如我于1997年向你借3万元,直到2004年3月你才起诉我还款,其实你是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庭审中,我辩称你从未向我索要过,已过2年诉讼时效,而你提供了每年一直催要的证据证明,故你索款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未过2年,所以,你的起诉没过诉讼时效。假如是2001年1月你第一次向我索要,产生时效中断,可你第二次直到2004年才索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因此我们说,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有履行期限的借条或欠条,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