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婆、媳关系,牛某某与杜某某(王某某长子,已于2014年去世)在共同生活期间,曾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后为维护其家庭关系,2016母亲节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分得8.1亩土地交由原告耕种,自2017年起至2020年秋终止。在签订该合同前,原告已经在该土地种植11年,现因原告违背诚信不履行该承包合同,故诉至法院,主张按照诉讼请求维护权利。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依据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牛某某虽在2017年前长期经营诉争土地,但并未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任何费用,故予以认定双方系赠与合同纠纷,该赠与合同的标的即为该让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而受让人属纯获利益的一方,因此,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虽负有赠与义务,但已年近七旬,长期在当地农村生活居住,主要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口粮田满足生活温饱问题,并未发现其有其他重要生活来源线索,而随着其年事愈高,如无法继续获得所赠与的土地经营权,势必影响其家庭生活。故原告牛某某虽亦历经生活艰辛,但较之被告王某某目前的生活处境,更具有优势地位,如仅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由主张继续耕种土地,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