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11日,李某某与被告曲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告将李某某打伤,经120急救车送到拜泉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后,转至明水县人民医院治疗6天,造成半身瘫痪,现因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 159.0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5 292.63元,出院继续治疗费5 390.00元,护理费1 052.00元,误工费424.38元,交通费400.00元,伙食补助费600.00元)。
二、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曲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3 395.10元
三、裁判依据
本案原、被告双方虽因耕种土地是否正当引发矛盾,但双方作为一村居民,本应在维护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屯邻关系基础上,理性表达各自诉求,妥善解决彼此争端,而非采取极端、野蛮方式暴力介入,并无益于矛盾解决,势必造成各自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告曲某某虽否认因自身侵害行为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但根据各自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显示,双方存在肢体上接触的事实,即应予确认被告曲某某存在侵权的事实,并因此承担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其医疗费损失为5 292.63元,误工费按70.73元/日×6日=424.38元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虽原告主张在饭店面案工作,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参照黑龙江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为78.85元/日×6日=473.1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为100.00元×6日=600.00元,对于因120急救车产生的交通费用问题,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前述各项损失经共计为6 790.11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某某因耕种土地是否正当引发,双方在主观上同样具有过错,宜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