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30日谷某某因购买拖拉机、种地急需用钱,向苏某借款20 0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1分,谷某某于2017年1月30日给付利息2 400.00元,2017年2月21日谷某某去世,后向被告梁某某(谷某某妻子)协商还款未果,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 000.00元及利息 1 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20 000.00元及利息1 300.00元。
三、裁判依据
本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引发纠纷,被告梁某某丈夫谷某某(已故)向原告苏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诉争的债务产生于梁某某与其配偶谷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亦未提交借款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明确知情夫妻之间存在约定财产内容”的证据,原告苏某作为正当债权人的身份,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的发生虽以谷某某个人名义出具,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因此,债务人谷某某身故后,作为另一方配偶,梁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30日起的利息1 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