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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7-12-07 17:32:32


一、案件事实

1997年6月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并于1999年6月15日生育一名女孩赵某甲,现已成年,于2007年3月23日生于一名男孩赵某乙。由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于2016年12月19日双方分居生活,但因子女抚养问题经常发生纠纷,现诉讼至法院要求未成年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

二、裁判结果

1、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期间生育男孩赵某乙由被告赵某某抚养;

2、原告马某某于每年的12月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    5 000.00元,直至赵某乙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

三、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中未成年男孩赵某乙随被告赵某某生活,考虑其年龄及生活状况,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并且根据原告马某某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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