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如何提出上诉?
发布时间:2017-12-27 10:13:4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5398266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