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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作者:供稿人:民一庭 刘晓峰
发布时间:2017-12-28 14:14:56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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