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往下级转移的特别限制:
作者:郑艳玲 发布时间:2014-09-17 13:51:43
上级法院也有可能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时管辖权向下转移,下级法院取得管辖权,但此种情形实际上与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相关,因此有必要予以限制。2012 年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了两个条件:
(1)只适用于“确有必要”的情形:这是本次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条件,限制了上级法院下移案件的随意性,比如一些破产案件中的衍生案件等,当然何谓“确有必要”这个还得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慎重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
(2)这一“下移”案件必须事先取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比如某中级人民法院欲将本院管辖某一案件交给某基层法院审理,则其必须事前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该案属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其二审法院将是省高院,而如果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则将二审法院控制在本中级人民法院,这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程序上予以限制很有必要。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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