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亦即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特征
该单位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自身具有广泛性和合法性(合格性)。
2、行为特征
该犯罪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3、主观特征
该犯罪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
4、法律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某些犯罪行为即使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但若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名的主体的,则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对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2014 年 4 月 24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的情形如第 193 条贷款诈骗罪、第 313 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一般而言,如果将所有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话,作为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只是法定犯; 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来看,分则十章犯罪中,第九章、第十章中没有一个单位犯罪,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仅各一处规定有单位犯罪:分别为第 107 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 244 条(含第 244 条之一,即侵犯劳动权益的两个罪名——强迫劳动罪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 276 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