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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30 08:52:33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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