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减速慢行”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有相当大比例。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好坏,不能简单看成是家庭的矛盾,而许多离婚纠纷案件产生原因复杂,给社会造成很多不和谐的音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要慎重,特别是要注意引导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处理感情事、家务事减速慢行,努力让双方当事人在心平气和、深思熟虑的状态下对双方之间的感情作出准确的判断。
现实生活中,有很少部分的离婚纠纷案件确因夫妻一方有赌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和人身伤害案件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应快立、快审、快结,尽快化解双方之间尖锐矛盾,及时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具有矛盾尖锐性、不和调和性的情形。有的当事人仅因家庭琐事吵闹,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虽双方都有悔意,但碍于情面也互不相让,在法庭上态度强硬,撑面子要求离婚。如果法官就案办案判决双方离婚的话,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什么过错,但由于没有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会使案件出现不良后果。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理前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方面考虑欠妥,如果法官只要求结案率,不对当事人作详尽解释而下判,即便结果公正,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判决内容不理解或思想上难以接受而对法院裁判不满,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激化离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间的矛盾,进而引发其他纠纷。还有的当事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家庭矛盾,在亲属鼓动下而起诉离婚。对这类案件,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入情入理的谈话,并联合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当事人及力主离婚的亲属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及其亲属认清错误,改变态度,撤回案件的起诉,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纠纷。总之,法官办理离婚案件,应减速慢行,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