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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种类及特征

  发布时间:2014-09-19 09:55:55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及特征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

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八种形式以外的证据法庭不予接受。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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