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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13 09:10:48


行政处罚法对执行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制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3)《行政处罚法》规定: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在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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