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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提出赔偿离婚后无权再提

  发布时间:2018-05-24 10:07:37


    夏某年近五十,结婚二十多年来,丈夫在外事业有成,子女长大成人,一家人其乐融融。但近一个时期,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丈夫也承认了。夏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以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夏某在起诉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要求。离婚后,夏某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二十多年来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想起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决定不能这样便宜丈夫。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夏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夏某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提起。夏某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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