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丈夫感情不和,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提出一年前他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万元。丈夫还向法官提交了借据,刘某也当庭承人了此事。平日里李某与丈夫都很节约,根本没有借款的理由。现在却从填掉下1万的债务。李某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李某认为其丈夫与刘某之间的债务系伪造,因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是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举证证明。
李某应该收集好借据写明的借款日期时家庭的收支状况这一证据以及其能够证明债务系伪造的证据。李某丈夫在诉讼中必然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这1万元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应由李某丈夫负责偿还,李某丈夫伪造债务就失去了意义。当李某丈夫讲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用途时,李某则列出当时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等证据进行反驳。对一个家庭来说,1万元不是小数目,其用途当然是十分明确的。法官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必然会对债务的真假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若法官认定借据是伪造的,就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丈夫作出少分或不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