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妻子1988年结婚梦婚后感情尚可,但无子女。1996年妻子辞职离京,到上海一家公司任职,但妻子从未告诉过李某她在上海的具体工作单位和住址,也很少回京。因李某工作很忙,也没去过上海看望妻子。1998年底,李某妻子带走家中所有的存款、贵重衣物、首饰,此后杳无音讯。请问李某想办法 起诉离婚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李某妻子下落不明已超过3年,李某若想离婚无法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李某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至于法院是否有判决离婚要根据实际请况而定。如果李某不申请妻子为宣告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至于是否判决同意李某和妻子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他们婚姻的实际情况判决。如果李某同同时提出申请其妻子为宣告失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在李某妻子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李某和其妻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