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应当由谁担责?
作者:执行局 赵继航 发布时间:2018-05-24 10:11:49
几年前,刘某和丈夫离婚,儿子小强(12岁)虽刘某生活。前不久,小强在门口玩耍时将邻家小孩子打伤。邻居要求赔偿,而刘某现在收入低,无力赔偿。请问,小强的父亲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强已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是其父母。小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与小强的父亲已离婚,小强同刘某一起生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所以,应由刘某承担这笔赔偿费用。但因刘某收入比较低,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可由其父亲承担一部分费用。因为,刘某与其丈夫虽然离婚,但都与小强存在着血缘关系,即亲生的父子与母子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作为父亲,也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某可以要求小强的父亲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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