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某从农村一户人家收养了一名9周岁的女孩。养女的生身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又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一直未让女儿上学。今年,养女19周岁了,才读高一。她的学习成绩一向不好。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有几门不及格。王某想,养女已是成年人了,九年义务教育已读满了,再读下去,凭他这个成绩也是浪费钱财,所以欲中止其学业。请问,如果养女不肯中止学业,王某能以其已是成年人为由不给他提供学习费用吗?
王某不能以养女已是成年人为由不给他提供学习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对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没有抚养的义务。
对已成年但在上高中的子女,是否属于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已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能要求(养父母)付给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
所以,如果王某的养女不肯中止高中学习,王某不能以其已是成年人为由而不承担生活、学习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