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孤独老人李大爷与肖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肖某来照顾他的生活。可今年起,肖某却时常对李大爷的生活不管不问,为此,这让李大爷感到非常不满,提出要解除他们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肖某对此也表示同意,但是,他要求李大爷必须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请问,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时,应补偿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吗?
在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时,是否要补偿已支付的代供养费用,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依据这一规定,对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但是,对于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在三年前李大爷就与肖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如今双方都同意解除这份协议,而李大爷是否要补偿肖某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呢?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是李大爷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肖某所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是肖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李大爷可不予补偿肖某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