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老父年暮也应抚养半百残儿

  发布时间:2018-05-24 10:15:06


   今年55岁的王某是一个弱智聋哑残疾人。父母早在他10岁那年就离异了,他一直寄养在姑妈家。父母各自成立自己的家庭后,在他22岁那年被继父接回家中,15年后母亲和继父相继病故。仅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王某随其同母异父的妹妹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直到53岁那年,李某得知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在,就找到王某某要求其支付王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王某某认为双方已时隔四十多年没有任何来往,自己体弱多病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于2003525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60元。宣判后王某认为抚养费过低,王某某则认为王某已被他人收养,亲子关系已经解除,他不应承当王某的抚养费用,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都在同一天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和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没有特殊情况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但父母自愿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给予经济帮助,法律是不会干预的。只有当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及子女的需求情况,全负担或部分负担生活费。本案中的王某虽已成年,且已五十多岁,但其系弱智聋哑残疾病人,仅具有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能力,而王某某作为王某的亲生父亲系退休教师,有固定收入,有能力为王某提供一定的生活费。但王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所以王某请求支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已超出了王某某的经济能力,因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之规定,结合王某某经济能力、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状况和王某某与王某的胞妹李某的抚养能力综合确定了王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所以一审法院对王某某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也是于法有据的。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