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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时所里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5-24 10:15:49


    杨某父亲是一名机关退休干部,有哥哥和杨某两个子女,母亲早年去世。自20038月以来,父亲患重病住院,一直是杨某伺候在病床前。12月上旬,父亲病危,于是他将杨某叫到床前,,口授遗嘱,将全部财产给杨某。当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12月中旬,父亲终因病情恶化,不幸去世。给父亲办完丧事后,在分割遗产时,杨某认为应该按照老人的口头交待办,可杨某哥哥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杨某父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杨某哥哥还有无继承权呢?

    杨某的问题是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对于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家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杨某的情况来看,杨某父亲所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也有三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应当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杨某父亲的遗嘱产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即由杨某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杨某哥哥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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