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的邻居李大妈共有5间青砖小瓦房,1998年由2间借给镇居委会使用。由于李大娘早年丧夫,又无子女,晚年孤身一人,生活有不少困难,因而于5年前主动与付某商定:她晚年的生活和死后的丧葬事宜由付某负担,死后将所有5间青砖小瓦房和家具全部赠送给付某。为慎重起见,当年秋付某与李大娘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手续。随后,付某即把李大娘接到家中共同生活。5年来,付某在生活上一直关心、体贴李大娘,是她度过了一个幸福的晚年。今年夏,李大娘病故,付某在料理完李大娘丧事后,向镇居委会提出,向要回李大娘生前借给居委会的2间房屋自住,可居委会主任说李大娘无子女继承遗产,房屋应当收归集体所有,不能退给付某。请问,付某与李大娘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付某与李大娘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出自双方自愿,且在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手续,可见付某与李大娘所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协议,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从付某的情况看,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付某积极履行协议规定,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李大娘病故后,付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接受其遗产是合法的,居委会主任将李大娘的遗产说成是无人继承的遗产,欲收归集体,不予退还,实际上是干涉付某依法接受李大娘的遗产,侵犯了付某的合法权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镇居委会应尽快将借用李大娘的2间房屋腾出来交还给付某使用。如果居委会仍拒不交还这2间房屋,付某可以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