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补充协议内含无效条款合同仍然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5-24 10:19:46


    李某公司2000年与一宾馆签订承包协议。20016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承包期限和承包费作了调整。此后两年,李某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缴纳承包费,对方也没有异议。但不久前,宾馆以补充协议条款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为由,主张补充协议无效。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李某公司于620日付款15万元后合同生效。但双方于621日才签订合同,怎么可能在620日付款呢?请问,李某与宾馆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李某公司与宾馆签定的补充协议第七条,的确是不可能发生的,但并不意味着补充协议无效。因为该“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 “条件”。   

    从法律意义上讲,“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而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法律事实。能够成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属将来事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李某公司与宾馆签定的补充协议第七条,不是“将来事实”,不是“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事实”,根本构不成协议的所附生效“条件”,是一个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