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有限性
发布时间:2014-09-25 09:06:19
在法学上,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即否认法的规范作用,也要反对法律万能主义,即无限扩大法的作用与价值,而是应该理性看待法的能与不能。
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而非唯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包括滞后性、僵化性、模糊性、歧义性等,这都影响到法律作用的发挥。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