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14-09-25 09:09:39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自由、秩序、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此外还有安全、效率、平等、和平等其他价值。法律所追求的诸多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和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法学上提供了如下三个原则: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即“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 。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即“脚踩两只船” 。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