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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

发布时间:2014-09-25 09:14:50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1.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得到法律之认可;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须具有独立性。

    2. 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从而,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 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4. 行为结果。可以将其理解为“服务”,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及其因此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比如旅客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法律服务等,均属于行为结果。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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