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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发布时间:2014-09-25 09:21:35


 

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四)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五)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建设、国土、国资委、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五、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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