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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8 14:36:2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

2.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

   3.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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