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9 10:47:44


 

问: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解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