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送达六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上述六种方式基础上新增“电子送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此后,也有新的文件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微信送达”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
微信送达有明确要求
《意见》第二条中,明确了“微信送达”的说法,是“电子送达”的一种方式,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其提供微信号,方可进行“微信送达”。
《意见》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微信送达的要求:采用微信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微信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需当事人确认其微信号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微信送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送达风险,比如:受送达人微信账号有可能被他人盗用,会造成法律文书未真正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或者受送达人的智能手机有可能感染手机病毒,对微信软件造成破坏,导致微信无法成功送达;又或者受送达人在边远的山区,因手机信号问题,可能无法及时接收微信送达的诉讼文书等等。
事实上,《意见》第二条对此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微信)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微信号。在这里,微信号被称为“电子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