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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律师“对簿公堂” 律师岂可“同室操戈”

发布时间:2012-06-07 15:41:45


  中国法院网讯 (魏玮 章扬)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司增资纠纷案。开庭当天,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被告各自聘请的律师就坐后才惊讶地发现,对面将与自己“对簿公堂”的竟然是自己的同事。主审法官获悉此情况后立即宣布休庭。

  经过审查,该案原、被告聘请的律师均工作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且彼此认识。鉴于此情况,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代理人。法官解释称,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如果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将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相关规定,但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该文件属于律师行业自律性规范,故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执行。

  在法官的耐心说明下,被告同意更换代理人。该案将择日开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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