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分析与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06 09:01:46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日臻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理此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已是摆在行政审判工作面前刻不容缓而且又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认真解决好的重大命题。我院受理和执结了4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履约率达到了100%从中受益匪浅,笔者理性地分析如下,与同行商榷。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我院受理的4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到很多相关行政部门,且执行难度相对较大。其中水务行政处罚9件,占受理案件数的21%;工商管理费6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4%;环保行政处罚10件,占受理案件数的23%;征收社会抚养费9件,占受理案件数的21%;房屋租赁见证费6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4%;其他案件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涉案标的额达38万多元

二、存在问题

在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漏列法条: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申请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采用“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法定形式,有的决定书只引用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准确定位了征收数额。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决定书”还应引用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从而进一步明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期限和罚则,使得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全面准确。

2、送达欠妥: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在送达“决定书”时,有的没有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而是送达给被执行人的亲属,如果被执行人对其亲属代收的行为予以追认,还可以执行,否则就难于执行。还有的送达给被执行人一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而没有相关社区、村委会以及相关在场人员的签字予以证实,就“匆匆忙忙”到法院申请执行,在程序上存在漏洞,给法院的工作也增加了难度。

3、限额偏差: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实际操作中有低于三千元的现象。我们认为征收不应低于三千元,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做还款计划,分期缴纳。

4、限额过高:如《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在下发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一般都以最高限额处罚,假设非法开垦两亩草原,按一平方米三元计,罚款额就在四千元左右,被申请执行人对此抵触情绪特别大,矛盾不宜化解。所以说罚款额要适当,“宽严相济”,既达到处罚的目地,又便于执行。

5、内容缺失:在征收程序上有的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没有证据的相关材料,如没有合议庭笔录,没有陈述和申辩记录,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造成案件内容缺失。

三、执行措施

我们采取的主要执行措施是:

1、立案审查与严格把关相链接。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特别是关于申请期限、行政行为是否生效以及被执行人是否为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等问题,做到严格把关,该立则立,不该立的坚决不立,保证在受理案件环节上不出纰漏。

2、注重实体与严密程序相链接。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实体上,我们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那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遵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此案。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二是立案后在30日内审查完毕;三是无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都以“行政裁定书”的形式作出,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送达给被执行人;四是对争议较大疑难案件先通过听证程序,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合议后决定是否执行。

3、依法执行与个案突破相链接。对每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我们都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做到依法执行。由于一个部门申请执行案件,首先找准案件的突破点,起到执行一片的作用。如我们在执行县环保局申请的“缴纳排污费”的案件中,几个洗车行大都在一趟街上,针对个别“钉子户”,我们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义务,其他被执行人相继交纳了排污费,使得这10起案件收到较圆满的执行效果。

4、宣传教育与执行和解相链接。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目的,我们采取了宣传教育的方法,耐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讲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多被执行人都能够配合法院的执行。同时我们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从另一个角度,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对被执行对象作出让步。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违者罚款法生育三胎,最高限额可处罚到六万元,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既对被申行人作出了处罚,又达到教育被执行人的目的,但所缴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最低限额,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作出还款计划,分期缴纳。

5、主动服务与执行回访相链接。我们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到行政机关宣传行政法律知识,增强彼此的了解与合作,扩大案源渠道,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对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定期的进行回访,征求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下步工作的开展。

四、几点体会

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使所受理的案件以撤回申请、自动履行,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和解的形式,全部得到执结,受到了申请执行单位的好评。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高素质,是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前提。所谓提高素质就是要提高行政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认真学习“部门法”(单行法律法规),把好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一关,为开展好下步工作打好基础。

2、注重方法,是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关键。我们采取“五个相链接”的执行工作方法,使所受理的案件得到了较圆满解决,受到了申请执行单位的好评。

3、严格程序,是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规范执行上,我们通过下发“行政执裁书”、“执行听证”、提出“司法建议书”等形式,严格规范执行程序,保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上不出纰漏,以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4、加强协作,是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保障。在执行操作和动行中,征得院执行局、法警队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了执行的力度,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彰显行政执行的权威。

5、廉洁自律,是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及时把执行款转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不截留,不克扣,不向申请执行单位要款要物,增加了行政执行的公信力。

总之,如何继续积极稳妥地执行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确保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又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仍然是下步工作需要加强与完善的工作重点。我们更应充分认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行政司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作者单位:拜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