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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8-08-16 08:44:44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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