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立案阶段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其法院不能保证胜诉权利立即或肯定得到实现。
2、落实财产状况主动询问制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主动询问被告的财产状况,并记录在案。
3、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涉及到对特定物及行为执行的,应载明包括合同标的物是否返还、返还的期限等内容,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4、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必须制作执行笔录记载清楚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5、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6、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款项到账及已扣缴应付款项的票据、说明等必要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执行款发放单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7、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执行款项。办理人须附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9、执行局长在审批及结案时应当对执行款发放手续进行严格监管,杜绝出现违规现象。
10、严格执行中的委托拍卖程序,保证执行资产拍卖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进行。委托拍卖一律由技术室统一委托,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