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8 14:10:20
一、规范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严禁接受执行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执行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财物;外出办案时不得与上述人员同行、同吃、同住,由上述人员支付外出办案费用等。
二、规范与律师的关系。如不得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财物;不得与律师约定在自己离职后收受财物;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不得以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等。
三、规范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拍卖、变卖、鉴定、审计机构和破产管理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评估、拍卖、变卖、鉴定,审计机构压低或抬高价格或作出其他不实的鉴定、审计结论;不得向受委托从事拍卖或破产管理等单位及与拍卖相关人员泄露拍卖底价等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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