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明理 被告同意还款
作者:吴静怡 发布时间:2018-08-28 15:11:46
8月23日,拜泉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拜泉县信用社诉被告胡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二被告满脸的焦虑、疑惑、不解,一度情绪激动,坚持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款项,二人并非实际用款人,为何将二人告上法庭。
本案的主审法官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对二被告释法明理,即使贷款为他人所用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原告将另一被告移除,也属于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人系连带保证人,按照法律规定二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拜泉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亦对二人在办理贷款手续的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二人在信用社所办理的手续确为依法定程序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经过承办人对法律关系以及拜泉县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对办理贷款流程的详细阐明,二人的意识有所转变,也了解到自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庭审顺利进行后,二人向原告表示一定尽快偿还所欠款项,使这起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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