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桂芹)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亲生母亲及弟弟共同杀死不孝长子的刑事案件。
母亲汝兴山共生有两个儿子,长子赵忠宝,次子赵忠文。长子赵忠宝长期向母亲汝兴山及家人索要财物,索要未果便进行打骂。2011年5月,赵忠宝又向母亲汝兴山索要钱和其现居住的房屋,母亲汝兴山怀疑大儿子在其家饮用水中投毒,便将此事告诉次子赵忠文,赵忠文遂对赵忠宝怀恨在心。同年6月初,母亲汝兴山因对赵忠宝的不孝行为心存怨恨,便与赵忠文预谋杀死赵忠宝。2011年6月9日19时许,赵忠宝回到鹤岗市向阳区43委6组汝兴山住处,当日24时许,汝兴山待赵忠宝入睡后,将在外的赵忠文找回。二人回家后,赵忠文从煤棚中拿起一把斧子,汝兴山从厨房内拿起一把小斧子,二人进入赵忠宝所在卧室,赵忠文确认赵忠宝熟睡后,便用斧子猛击赵忠宝左侧头部三下,后用枕头捂赵忠宝面部,致赵忠宝因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母亲汝兴山和次子赵忠文于2011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开开庭审理中,赵忠文当庭供认犯罪,但辩解其母汝兴山未参与杀人犯罪,是因不想让汝兴山继续遭受大哥虐待才将大哥杀死;母亲汝兴山当庭供认犯罪,但辩解大儿子长期对其打骂,是被逼无耐才让二儿子将老大杀死。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忠文、汝兴山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预谋杀人,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忠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汝兴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忠文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忠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忠文系因不想让其母汝兴山继续遭受被害人虐待才将被害人杀死,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赵忠文平时表现良好,能如实供述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汝兴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汝兴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汝兴山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提出本案被害人长期对汝兴山打骂,具有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赵忠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汝兴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