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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新刑事讼诉法中的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4-10-13 14:01:46


 

正确理解新刑事讼诉法中的简易程序

 

                       拜泉县人民法院 吴静怡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这次修正后的简易程序适用,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一修正无论从罪名还是刑期上,几乎涵盖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罪名。范围大大扩大。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只要求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不要求其对被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承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并不要求被告人完全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有些情况下,被告人虽然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可能并不清楚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名,这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而不是法定刑。故而,上述情况应当理解为法定刑可能为三年以上而实际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启动问题也是新刑诉法的一处亮点

  第一,人民检察院建议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增加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一项规定,故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首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并连同卷宗证据材料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值得借鉴。所以,被告人也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在实务中,如果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如何确定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思表示是理智且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具体程序的简易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应依次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无异议证据的出示、认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同时,不能省略的还有:

  第一、有关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的程序不能省略,如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核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等。

  第二、进一步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不能省略。有的被告人庭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开庭后不同意,应尊重其该项诉讼权利而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在许多环节上有所简化,但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必须同样注意保障。

  刑事一审简易程序中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推进诉讼制度的科学化等均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审判人员应正确理解与适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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