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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18-11-06 08:42:46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经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经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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