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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只标明了双方当事人名称及欲购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判定合同成立

  发布时间:2014-10-14 13:52:30


 

问:买卖合同中只标明了双方当事人名称及欲购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判定合同成立?

   法官解答:一个合同的成立,一般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中只能确定当事人名称和标的,不能确定数量的情况下,如不能由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确定标的数量的,应认定合同未成立。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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