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多年前,双方就素有经济往来,经结算田某共欠陈某400余万元,并出具了欠据。可是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始终无法找到被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多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田某。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以及在执行阶段难以执行,降低原告的诉讼风险,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通过与原、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多次协调沟通,了解到被告田某与拜泉县龙泉镇富民村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资产流转合同书》、《造林承包合同书》,行政庭李金生、张喜军随即到被告所承包的林地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到被告与富民村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合法属实。根据原告陈某的申请及其提供的两处房屋作为担保,对所确定的林带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以便于执行,保证诉权的实现。
通过此案不难看出,审判与执行虽然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是二者又是相融统一的。在一定的程序上,审判中孕育着执行,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带有执行意识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审判,彻底的审判,公正高效的审判,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